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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06-07 00:27   

  首页*唐游娱乐*首页本网讯(通讯员 兴融)2月8日,中共兴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兴山县2022年“三农”发展及乡村振兴扶持政策》的通知,兴山县融媒体中心将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全县新建10个生猪生态养殖示范村,每个示范村奖补35万元。示范村由乡镇负责遴选,于2月底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备案。项目建成后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和乡镇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补贴款拨付给清平猪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1.每个示范村建设1个清平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须达到县级规范社标准),服务带动农户发展生猪生态养殖。

  2.发展不低于20个生猪生态养殖示范户。其中,发展清平及二元杂交母猪养殖示范户不低于5个,养殖种母猪50头以上。购买种母猪需提供种猪场资质证明、母猪发票、种畜合格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疫证明及到户明细表;发展育肥猪养殖示范户不低于15个,示范户年出栏生态猪100头以上(每个示范户至少销售3头以上生态猪)。全村年生态猪出栏量占全村生猪出栏量60%以上。示范户栏圈必须做到雨污分离、粪不露天、化粪池储存、还田利用,达到生态环保要求。每头能繁母猪栏圈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产床保育配套),每头育肥猪栏圈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化粪池容积每头生猪不低于1.5立方米,最低不低于3个立方米。

  3.合作社示范户共种植5亩以上双低油菜、2亩以上饲料构树,及生态猪所需的红薯、马铃薯、饲料玉米等作物。

  项目资金用于示范户建设不低于30万元,主要包括栏圈改造、饲草种植、品种引进等;用于专业合作社建设不高于5万元,主要包括品牌建设、生态猪销售、养殖技术培训等。

  1.农户购买优质地方品种及二元杂交母猪,每头补贴500元(每户最高补贴10头)。

  2.具有一定规模山羊养殖户因发展需要购买种公羊(波尔山羊、乐至黑山羊等优良品种),每只补贴2000元。

  养殖户购买种畜前向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申请报备,批准后到具有种畜生产经营资质场家自行采购。养殖户凭畜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种畜发票、种畜合格证明、检疫证明(饲养或种用)、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种猪)等资料,到乡镇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汇总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投入50万元优先用于扶持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双莲鸡。农户购买双莲鸡鸡苗50至200羽,每羽补贴5元。需购买双莲鸡鸡苗的农户,由村委会统计后登记造册(姓名、地址、数量、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一本通”卡号),收取补贴后差额部分鸡苗款。根据2017年签署的《兴山县双莲鸡养殖及加工投资战略协议》,由宜昌民大双莲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供苗。各村和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发放验收,乡镇审核复验,汇总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补贴款直接拨付给宜昌民大双莲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1.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责任保险。为确保全县养殖安全,实现养殖增产增收,减少因免疫副反应造成养殖经济损失,由县政府委托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统一投保,保险费10万元(操作办法及标准见《兴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育肥猪保险。对存栏50头以上育肥猪的规模养殖户,根据自愿原则自行投保育肥猪保险,保险费政府每头补贴22.5元,养殖户每头承担15元。养殖户投保时缴清自费部分,政府补贴部分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拨付给承保公司(实施方案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和承保公司共同制定)。

  1.对新建或改造猪栏,建有与之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化粪池,达到环保要求的,每户补贴3000元(2016年以来已享受栏圈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建设化粪池要求三级沉淀,按照每头生猪1.5立方米以上,每个化粪池最低不低于3立方米。做到雨污分离、粪不露天、污水入池。

  2.对存栏20头以上的牛场新建或改造栏圈,建设同位发酵床及堆粪设施达到粪污治理效果,按照发酵床每平方米奖补200元,每户最高奖补不超过300平方米。

  3.养殖户发展肉羊新建或改造标准化吊脚羊栏,面积达到50平方米,存栏山羊20只以上,每户补贴3000元(2015年12月31日以后已享受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交通不便但适合肉羊养殖的农户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设羊栏,但不得降低其他技术要求。

  新建或改造栏圈由养殖户自行施工,建设完工后申请乡镇、村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汇总相关资料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投入10万元用于扶持有条件肉牛场开展冻配工作。年存栏20头以上牛场,配备有肉牛冻配所需的设施设备,能够熟练掌握肉牛冻配技术,并开展肉牛冻配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会同乡镇政府组织人员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奖补。

  投入30万元用于畜牧贷款贴息。在非禁养区域内发展畜禽养殖需贷款的农户,由农户自行填写申请表,由村委会按养殖规模存栏生猪每头1000元、山羊每只500元、肉牛每头1万元、家禽每羽20元核实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经乡镇畜牧中心审定、乡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确认是否贴息,由承贷银行对该户和企业的信誉状况进行审核,予以发放相应额度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贴息利率为年利率2%。贷款到期后利息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直付承贷银行,超出部分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投入100万元对新建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按加工设备投资额度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畜产品加工项目采取竞争性申报,有条件的市场主体于4月底前进行申报,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实施主体,于10月底前建成验收。申报畜产品加工项目的市场主体,须与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村委会签定共建协议(不低于8年),每年向村委会支付享受财政补贴资金额度4%的资金(负债或破产除外),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

  以上相关补贴项目,乡镇须在10月底前完成验收,并分别在乡镇、村公示(不少于7天),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专班对购双莲鸡、栏圈建设、育肥猪保险按照1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提请县财政将补贴款拨付给乡镇财政所,再兑现给养殖户或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