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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07-19 02:17   

  首页~天美注册~首页《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署办规

  对2022年未享受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现存栏能繁母猪按每头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2022年已享受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扩容能繁母猪(以2022年最终补贴数据为基础增加的数量)按每头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5万元。

  补贴对象为有耳标编号的经产母猪,并且能繁母猪申报数量不得高于猪群存栏数量的10%;被补贴的能繁母猪2年内不允许出售和淘汰,否则全额追缴补贴资金。

  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确认后上报县(市、区)工作专班,经县(市、区)工作专班审核确认后上报地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服务中心),2023年8月31日后申报的概不受理。

  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于2023年9月1日至9月20日对符合补贴标准和补贴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补贴数量。对符合补贴标准和补贴要求的养殖场(户)按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一次性补贴。

  能繁母牛50头及以上的养殖场(户)使用优质冻精改良肉牛或低产牛。按照冻精实际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剂冻精补贴不高于150元。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9万元。

  须提供购买优质冻精发票,有耳标编号和完整的配种记录;如聘请第三方进行改良的,须提供协议及第三方引进冻精相关手续及发票复印件。

  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在9月19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确认后上报县(市、区)工作专班,经县(市、区)工作专班审核确认后上报地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服务中心),2023年9月19日后申报的概不受理。

  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于2023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对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补贴标准和补贴要求的养殖场(户)按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一次性补贴。

  在国家级和省级种畜禽场引进成年优良种畜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种公猪每头补贴1000元,种母猪每头补贴500元;种母牛每头补贴1000元;种公马每匹补贴1000元,种母马每匹补贴500元;种公羊每只补贴250元,种母羊每只补贴150元。由于鹅产业是2023年全省畜牧业发展重点,所以在原有引种政策基础上新增引进鹅雏补贴政策。对一次性购置1000只以上的鹅雏给予补贴。每只鹅雏补贴2.5元。单个主体补贴均不超过10万元。

  引种前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备,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提供国家级或省级种畜禽场资质证明、正规发票、引种合同、产地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引进的种畜须达到配种的身高、体重;新购进的种畜(不含鹅雏)3年内不得销售和淘汰,不允许新购进种畜后淘汰原有种畜,否则全额追缴补贴资金。引进鹅雏补贴需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备,提供购雏合同、正规发票、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

  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在9月19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确认后上报县(市、区)工作专班,经县(市、区)工作专班审核确认后报地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服务中心),2023年9月19日后申报的概不受理。

  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种畜和鹅雏卸车时或卸车后到场进行验收。购买的鹅雏到场60日后进行第二轮复验,第二轮复验数量不得低于引进数量的80%。经验收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兑现补贴。

  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新建或改扩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评估造价的5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16万元。

  2023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组织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造价及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全额补贴。

  建设的固体、液体贮存设施须达到“三防”标准;所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须与养殖规模相匹配,如不能达到贮存期6个月的须提供相关工艺;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对粪污处理设施进行使用和定期维修,确保运转正常;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对新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每户给予5万元补贴;对原有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生产规模只增不减的,每户给予2万元补贴。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需达到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标准和环保要求,生猪存栏350头以上、能繁母猪存栏35头以上,并在农业部直联直报平台备案,具备上述条件准予申报。

  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在9月19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确认后上报县(市、区)工作专班,经县(市、区)工作专班审核确认后上报地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服务中心),2023年9月19日后申报的概不受理。

  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于2023年4月20-5月10日,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第一次核查,确定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规模。于2023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对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补贴标准和补贴要求的养殖场按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发生的存续或新增养殖流动资金进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1整年贴息(以2023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对未到期没有还清贷款的和逾期不还贷款的均不予补贴。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贴,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由养殖户自行承担。单个主体贴息不超过20万元。

  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利率、付息证明、银行回单、贴息资金需求情况的相关手续。所需贷款必须用于畜产生产,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追回补贴资金。

  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须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确认后上报县(市、区)工作专班,经县(市、区)工作专班审核确认后上报地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0日后申报概不受理。

  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各部门职责,于2023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对拟享受此项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进行核查,对符合补贴标准的补贴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一次性补贴。

  1.本政策措施中需省级兑现扶持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申请专项资金,涉及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的政策,由行署给予补贴,原则上由地、县(市、加区)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执行,对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原则上由地、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执行。

  3.从高不重复原则。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凡我区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同类条款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有效期内各县(市、区)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在不与本政策措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

  鼓励各县(市、区)在执行本政策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本区域的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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